2004年出臺的《對外貿易法》,首次肯定了外貿代理是一種合法的外貿經營方式,以代理行過程中不同的權利義務作為劃分依據,外貿代理可分為四種類型,選擇不同的代理類型則承擔不同的責任、也享有不同的權利。
(1)直接代理,是指代理商接受企業的委托后,以委托企業的名義與采購商簽訂進出口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由委托企業直接承擔;(2)公開本人身份的代理,是指代理商在委托企業的授權范圍內與采購商訂立合同,采購商在訂立合同時知道代理人與委托人之間是代理關系,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外商;(3)不公開本人身份的代理,是指代理商以自己的名義與采購商訂立合同,采購商不知道代理人與委托人之間存在代理關系,一旦發生違約,委托人可以介入,采購商享有選擇權,代理商則負有披露義務信息的責任。(4)行紀,是指行紀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并收取報酬。
以上四種方式中,第一種方式出于保護商業秘密和融資因素的考慮,在外貿代理中不常采用。而在實務中,較為多見的是后三種方式,委托企業往往已經跟國外的客戶事先談好了進出口合同條款的有關內容,然后再尋找專業的公司代理其與國外客戶簽訂進出口合同,并代為辦理報關報檢、運輸、結匯退稅等相關的業務。不論是外貿代理,還是被代理的企業都要要注意其中的區別。因外貿代理而引發的糾紛常有發生,很重要的一點原因就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間的責任劃分不明確,除了問題找不到解決的依據。
企業在委托代理商開展外貿進出口代理業務時,必須要訂立書面的委托代理協議,作為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的保障,明確具體的委托代理協議訂能顧有效避免糾紛的發生,即使發生糾紛,也可以根據雙方協議的約定,來談判解決。
委托人最好要求與外貿代理、客戶三方共同簽訂出口合同,約定好三方的權利義務。比如,可以在三方合同中明確規定:外貿代理受企業委托,作為其代理人,以賣方名義訂立本合同,如有爭議,本合同直接約代理商的行為等。這樣就可以有效避免在合同履約中發生歧義,有效防止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如果不簽訂三方協議,企業就要注意,從委托關系確定的那一刻起,就要注意全流程,始終保持三方共同參與。比如,任何兩方的往來郵件、信函都應抄送第三方,特別是企業要隨時掌握代理公司與采購商的業務進程。在第三種代理中,出現違約現象,則要及時披露代理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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