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作為國際貿易中常用結算方式,有銀行信用的背書,嚴格按照信用證慣例使用信用證,對進出口雙方都具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作用,但這也并不意味信用證對出口方是絕對安全的。本文通過案例剖析,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采用此種付款方式應注意的問題。
一、案例簡介
2018年3月,某工藝品出口企業通過展會結識了一個法國客戶,并達成出口手工藝品的訂單,FOB貿易術語加即期信用證結算方式,第一筆業務十分順利,公司發貨后寄單索償很快就收回了貨款;第二個月客戶追加訂單,交易條件不變,賣方按時發貨后,向當地銀行提交了信用證規定的單據,銀行審單后也向法國開證行寄單索償。但到預計付款期限卻沒有收到開證行的償付,銀行沒有接到拒付或不符點的通知,客戶則聲稱已經付款,但當地銀行一直沒有收到款項,向開證行查詢,開證行遲遲不作答復。因為公司與該客戶是第二次合作,并不是非常了解其資信,此時,已經到了開證行收到單據后一周左右。
二、信用證付款方式分析
本案例貨款能否最終收回取決于信用證的特點以及開證行如何理解和運用這些特點。
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解釋,信用證有三個特點:第一,信用證是一個自足的文件,開證銀行不依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基礎合同對信用證并不具備約束力,銀行開立信用證的初衷就是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使買賣雙方放下戒心,促進國際貿易的成交,由銀行對受益人權利獨立負責,不再是以開證申請人也就是買方的名義負責。第二,信用證是純粹的單據交易,信用證是憑單據支付的,不檢查貨物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只要賣方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要求,開證行就會承擔付款責任。三是,開證銀行是支付的第一責任方而且開證行承擔的付款責任是獨立的,所以說信用證的信用性質是一種銀行信用,它是開證銀行以開證行的名義獨立地向受益人做出的一份付款保證書,開證銀行負責承擔第一位也就是首要的付款責任,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合格開證行就要承擔付款責任。
信用證業務中,開證行的義務、權利規定也是明確的。第一,開證行有義務嚴格按照開證申請人在開證申請書里的指示來開立信用證;第二,開證行有付款的義務;第三,開證行有義務妥善保管單據。其權利主要有:第一,開證行有權利審核單據;?第二,開證行有權利獲得償付。
相應的,受益人也就是企業權利和義務也是統一的:第一,受益人有審核信用證和要求修改信用證的權利,如信用證存在與合同條款不符或信用證存在無法實現條款時,受益人有權要求開證申請人也就是進口方按照合同和方便合同實 際履行為依據對信用證進行修改;第二,受益人有憑信用證規定的單據要求開證行付款的權利,受益人要按照信用證的規定繕制單據,有權憑單據要求開證行或指定銀行兌付單據。受益人的義務主要是:第一,受益人有按信用證規定交貨的義務;第二,受益人有向開證行提供合格單據的義務。
三、案例處理
在本案例中,開證行并沒有沒明確拒付,也沒有提出單據中存在不符點,按照國《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必須在收到單據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審核單據,決定單證一致付款或者單證不符拒付,期限一過,就意味著開證行失去了拒付的權利。所以,公司繼續請當地的寄單行向開證行施加壓力索償;同時,出口公司也保持也與客戶聯系催要貨款。另一方面,公司聯系了船公司,查找貨物下落,如果提單仍然在開證行手中保管,出口商可以將貨物銷售給其他貨主憑背書提單提取貨物;如果貨物尚未到港,則爭取船公司先不要放貨,防止出現貨款兩空的情況發生;假如貨物已經被提走則說明進口商已經取得正本單據,要追究開證行的責任同時要求開證行履行付款義務。
四、最終結果
在出口公司和當地銀行雙方共同努力下,過了預計收款日期十天后終于收回了全部貨款。后期了解原因,是開證申請人資金周轉遇到了問題,因此沒能按時到開證行付款贖單提取貨物,借故一直拖延,所幸市場行情沒有大的變化。通過本案例,也提醒了公司信用證業務中單據的重要性和信用證的銀行信用對出口方的安全保證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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